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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家庭教育权
被引: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李道刚
机构
: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生
[2]
山东济南
来源
:
山东社会科学
|
2003年
/ 04期
关键词
:
教育权;
法定代理人;
监护;
D O I
:
10.14112/j.cnki.37-1053/c.2003.04.021
中图分类号
:
D951.6 [];
学科分类号
:
0301 ;
摘要
:
德国当代民法典中的“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孩子法律意义上的养育义务和监护权利。“家教”的立足点在于培养后代“自我意识”的形成。国家保护其教育功能的发挥 ,使其免受不法侵害。家庭教育权包括教育和抚养两方面的内容。教育的法律含义是 :对后代心理成长的培养和调动一切合法的施教因素 ,对未成年人到达法定成人年龄 (1 8岁 )之前的监护。而抚养的法律界定是 :对后代生理和发育方面的照料 ,包括营养卫生、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等衣食住行方面的、不属于思想意识形态的内容。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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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6 / 87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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