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不是正当性危机的唯一解药

被引:8
作者
谢宝朝
机构
[1]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正当性危机; 上诉机制; 一致性; 终局性;
D O I
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09.04.004
中图分类号
D997.4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最近,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的迅猛增加,暴露出现行的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特别是仲裁裁决的不一致问题,因而导致了该机制的"正当性危机"。美国在NAFTA第十一章下频频被诉,加上加拿大败诉的教训,促使它率先提出建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以限制现有机制对本国的影响。ICSID随后也提出了建立上诉机制的建议。但是笔者从多个角度对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以及美国推行的双边层面的投资仲裁上诉机制进行认真研究后,发现通过合并审理、增加程序透明度、便利东道国特定利益群体对程序的参与以及法庭之友等制度,完全可以完善现有的投资仲裁制度,现时建立上诉机制完全没有必要并且不可行。
引用
收藏
页码:22 / 28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M]. - 复旦大学出版社 , 陈安, 2007
[2]  
国际投资法[M]. - 法律出版社 , 余劲松主编, 1999
[3]  
The Legitimacy Crisis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Privatizing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rough Inconsistent Decisions .2 Susan D.Franck. Fordham L.Rev .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