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空间之安全保障义务研究——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视角

被引:21
作者
陈芳
机构
[1]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虚拟空间;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安全保障义务;
D O I
10.14086/j.cnki.wujss.2014.01.01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以互联网为平台所形成的"虚拟空间"中,其物理场所的虚无、空间的虚拟并不能抹杀主体行为受利益驱动的特性。因此,借助于我国现有的法律资源,对虚拟空间网络用户信赖利益的保护,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庞大的网络用户群体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互联网环境,课之以《侵权法》下安全保障法定义务,明确互联网虚拟空间中发生财产损害及人身损害时的风险分担机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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