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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改革试点——广东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的实践探索
被引:2
作者
:
宁雪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宁雪兰
机构
:
[1]
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来源
:
广东经济
|
2017年
/ 05期
关键词
:
村民自治;
改革试点;
村民理事会;
自然村;
农村公共服务;
村民小组;
乡村治理结构;
基本单元;
广东;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
0302 ;
摘要
:
<正>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其核心是改革创新和完善村民自治这一我国农村基本政治制度。1982年宪法第111条确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删除了该内容,我国农村村民自治自此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2012年,广东清远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以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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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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