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廷贵,男,42岁,农民。1997年3月10日,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对张廷贵涉嫌杀人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报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1997年5月27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7年3月9日晚17时许,江油市青莲镇方水乡元门村10组村民王伍行(死者)前往本组村民张朝品家向张索要婚姻介绍费未果(张朝品婚姻介绍人为本乡罗秦氏)。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抓扯至瓦子坪处,王伍行持瓦块将张朝品左颞部击成轻伤,张朝品之子被告人张廷贵闻讯赶至现场,随手从田地里拔起一根松树枝冲至王伍行身前,朝王的肩部、头部猛击二下,王转身逃走,被告人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