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贵故意杀人抗诉案

被引:1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张廷贵; 故意杀人; 被告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4.3 [分则];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4 ; 030106 ;
摘要
被告人张廷贵,男,42岁,农民。1997年3月10日,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对张廷贵涉嫌杀人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报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1997年5月27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7年3月9日晚17时许,江油市青莲镇方水乡元门村10组村民王伍行(死者)前往本组村民张朝品家向张索要婚姻介绍费未果(张朝品婚姻介绍人为本乡罗秦氏)。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抓扯至瓦子坪处,王伍行持瓦块将张朝品左颞部击成轻伤,张朝品之子被告人张廷贵闻讯赶至现场,随手从田地里拔起一根松树枝冲至王伍行身前,朝王的肩部、头部猛击二下,王转身逃走,被告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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