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被引:10
作者
尹田
机构
关键词
误解; 当事人; 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1993.01.004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误解是导致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是民事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鉴于理论界对因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尚缺乏深入研究的现状,本文拟就此类行为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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