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之合同不履行

被引:12
作者
中田裕康 [1 ,2 ]
张家瑜 [3 ]
机构
[1] 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
[2] 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
[3] 日本一桥大学
关键词
《日本民法》的修改; 合同不履行; 债务不履行; 损害赔偿; 解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31.3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依照在19世纪末制定的日本民法,关于合同不履行向来有如下规则:在债务能够履行的场合,债权人可以主张强制履行、请求赔偿损害或者解除合同。在债务不能履行的场合,如债务人有归责事由,则作为损害赔偿及合同解除问题;否则,则作为风险负担问题。这套规则的前提在于,不问债权的发生原因,而按统一的规则处理;履行可能与否依社会交易观念判断;依债务人是否具有归责事由而区别对待。最近日本的学说对此提出批判,强调对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应重视当初合同的内容。目前在日本法务省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正参照上述议论,审议日本民法(债权关系)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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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履行障碍法研究.[M].韩世远;(日)下森定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