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责任

被引:14
作者
梁慧星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合同责任; 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债务; 履行债务; 法国民法典; 契约责任; 放债人; 违约金条款; 合同法律制度; 损害赔偿金;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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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罗马法将民事责任分为两种:“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大陆法国家继承了这一分类法。英美法稍有不同,把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违反信托的责任及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与合同义务(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所谓合同债务,是合同中规定当事人应为的一定行为。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正确履行债务,不会发生责任问题。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才发生合同责任。所谓合同责任,即法律视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为违法行为,使行为人处于一种受制裁之法律地位。合同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长期发展的结果。习惯法时代,曾经通行一种用名誉作为债务担保的责任制度。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债权人即当众公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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