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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能在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无效时要求保证人担责
被引:2
作者
:
陈佳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佳强
[
1
]
张远金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远金
[
2
]
机构
:
[1]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3年
/ 04期
关键词
:
保证人;
合同约定;
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
债权人;
放债人;
借款合同;
保证期间;
主合同;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04.010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5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行使期限的唯一合理预期,按照该期间确定双方的利益关系,符合双方的缔约本意。在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当事人仍应按照该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且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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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合同法研究.[M].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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