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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被引:2
作者
:
周清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周清华
机构
:
[1]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13年
/ 08期
关键词
:
民诉法;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程序;
程序违法;
审判人员;
违法行为;
违法;
法律行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正>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关于该规定所确定的监督范围与对象,存在认识分歧。一、监督范围如何确定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根据该规定对发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目前存在争议。笔者持肯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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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1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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