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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与分配——再论环境法的本位
被引:45
作者
:
徐祥民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
徐祥民
机构
:
[1]
中国海洋大学
来源
: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
2003年
/ 04期
关键词
:
极限;
分配;
环境法;
本位;
义务;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8 ;
摘要
:
环境问题是人类活动及其影响超出环境承受能力的极限所造成的后果。解决环境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分配 ,即把有限的环境资源在人类广泛的欲求之间做“相持而长”的分配。这种资源分配不同于收益分配 ,它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义务。把体现义务精神的分配方法引入环境立法 ,必然导致环境法由传统的权利本位转变为义务本位。环境法不得不采用资源分配的办法 ,以义务为本位 ,这是由环境这种特殊的物质条件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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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6 / 29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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