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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
被引:15
作者
:
杨仕兵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安徽财贸学院安徽蚌埠
杨仕兵
机构
:
[1]
安徽财贸学院安徽蚌埠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2004年
/ 02期
关键词
:
公司终止;
环境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2004.02.018
中图分类号
: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由他人或社会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终止后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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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5 / 59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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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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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雷兴虎
邱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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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邱国红
[J].
法学评论,
2001,
(06)
: 119
-
125
[2]
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律制度概观.[M].吴振国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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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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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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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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