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巴黎议定结果作为“协定”而非“议定书”的国际法意义

被引:5
作者
梁晓菲 [1 ,2 ]
机构
[1]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人文社科系
[2]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巴黎协定; 气候变化; 国际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9 [国际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摘要
第21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出台了新的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巴黎协定》。这一国际文件采用了"协定",而非"议定书"的条约名称,这与国际环境条约中普遍适用"公约-议定书"的方式迥然不同。尽管这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但从条约法的角度来看,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异,广义上的"协定"具有比"议定书"更宽泛的适用空间,而且从"议定书"和"协定"的国家实践来看也存在不同,且这种差别对未来全球减排仍会有制度性的影响。对此,中国应积极利用国际法,充分发挥《巴黎协定》赋予的灵活性,创造性地开展国内温室气体减排。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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