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被引:12
作者
岳彩林
机构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律适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交纳增值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根据这一原则,一种商品的增值税率一旦确定之后,对于同一纳税人而言,其在一个生产流通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负担的进项税额正是上一环节销售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负担的销项税额。根据税款抵扣制,其在任何一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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