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及其启示

被引:28
作者
张红艳
机构
[1]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事法学系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处罚早期化; 风险控制; 公害犯罪; 实用性基础;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9.09.016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在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抽象危险犯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危险犯形式。而在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抽象危险犯更是普遍存在于其刑事立法中。自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后,防控社会风险成为设置抽象危险犯的终极目的,并且抽象危险犯的设置有助于降低公害犯罪的成立标准,减轻其追诉条件,从而有效防范公害犯罪的发生。刑法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生活方式发生变革时,刑法应当主动修正理论以适应新的社会实践,而抽象危险犯无疑是刑法与时俱进思想的最好示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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