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民法中的人、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被引:18
作者
曹险峰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 人格权; 权利能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蕴含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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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险峰 ;
田园 .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03) :123-129
[2]   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从民法中的人出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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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卉 .
法学评论, 2002, (01) :26-41
[3]  
罗马法教科书.[M].(意)彼德罗·彭梵得(PietroBonfante)著;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  
大陆法系.[M].(美)约翰·亨利·梅利曼(JohnHenryMerryman)著;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
[5]  
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M].尹田著;.法律出版社.2003,
[6]  
民法总则.[M].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  
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曾世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  
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M].徐国栋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9]  
民法总论.[M].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0]  
德国民法总论.[M].(德)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著;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