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刑法地位

被引:3
作者
张兆松
机构
[1] 宁波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受委托; 从事公务; 立法完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在现行刑法典中,除贪污罪外,仍未明确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是由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存在诸多不明确、不合理的地方,大多属于越权解释。将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予以犯罪化是必要的。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条件下,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方法,而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引用
收藏
页码:110 / 117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张明楷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刑法解释.[M].李国如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3]  
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M].侯国云;白岫云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