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及其变迁

被引:20
作者
程郁
机构
[1]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古籍研究所
关键词
民国法律; 妾; 身份地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K258 [中华民国早期(1912~1919年)];
学科分类号
060205 ;
摘要
民国时期未形成强大的反蓄妾社会舆论。北洋政府时期,家长与妾的关系为合法的契约关系;作为家属之一员,妾在具有私产持有权、被赡养权与一定的遗产继承权等的同时,对家长承担着保持贞操的义务。南京政府时期,在法律正文中去除了妾的字样,1935年修订刑法后,未得妻之许可的蓄妾被视为通奸;妾的家属身份被司法解释承认;某些法律规定说明妻妾地位对比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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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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