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的规范分析

被引:8
作者
刘冬京 [1 ,2 ]
葛丹 [2 ]
机构
[1]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2] 南昌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法律规定的机关; 有关组织;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无疑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关键。我国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立法并未明确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得到落实与实施,尚需进一步明确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公共性、社会性,使得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环保组织、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必要和可能。因此,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并赋予这些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得以有效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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