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公示生效主义——当事人不能承受之重

被引:4
作者
董学立 [1 ]
王立争 [2 ]
机构
[1]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2] 天津商业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公示生效; 公示对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物权变动有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之别。公示生效主义在追求物权变动的安全价值之时,泯灭了物权法作为私法的自治空间。从物权公示的对象、物权公示的效力以及未经公示物权的性质来看,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体例更具合理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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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论.[M].谢在全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  
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M].江帆等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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