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兼论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之取消

被引:35
作者
李琳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感情投资型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礼金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92 [贪污贿赂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是以人情往来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新型受贿犯罪类型。随着"感情投资"型受贿罪逐渐成为当前最为常见多发的受贿罪类型,阻碍其司法认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备受争议与批判。出于反腐败的现实需要,司法机关与理论界都在事实上采取了对该要件进行实质消解的策略,这是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行为。解决"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难题,应当取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这一方案比增设收受礼金罪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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