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规模立法时代渐次进入尾声,法律修改正在成为立法活动的主要形态。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上位法的修改会给作为审判依据的"旧"下位法规范的适用性带来何种影响,成为一个常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应对此问题:一方面,其于2004年发布《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确立了"旧"下位法依据区分相抵触、丧失依据且不能单独施行、不相抵触三类情形来确定相应适用准则的分析框架;另一方面,其近年先后发布"厦门博坦案"、"鲁潍盐业公司案"等典型案例,为甄别上位法修改后的"旧"下位法规范究竟属于丧失依据还是不相抵触,提供了重要参考,具体化了该纪要的内容。这种案例也成为个案规范,补充了抽象司法解释、强化抽象司法解释的明确性的个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