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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人
被引:3
作者
: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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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
史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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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小红
机构
:
来源
: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2年
/ 01期
关键词
:
买卖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人格;
对象;
剥削阶级;
道德修养;
反动阶级;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人身自由;
D O I
:
10.13852/j.cnki.jshnu.1992.01.003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文章指出将人(人与人格)绝对地排斥于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之外的观点,不仅缺乏理论依据,而且有悖于客体存在的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现实。作者从哲学和系统论角度分析,认为主体与客体“并不是有绝对单一和固定不变的意义”,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或者同时一身而二任”,仅仅将人作主体出现,既不符合事实,也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念。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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