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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机构防范医疗赔偿风险的对策
被引:31
作者
:
殷瑞玉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南省安阳市眼科医院
殷瑞玉
机构
:
[1]
河南省安阳市眼科医院
来源
:
中国卫生经济
|
2003年
/ 02期
关键词
:
医疗;
损害结果;
机构;
风险准备金;
医疗纠纷;
民事纠纷;
赔偿;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R197.1 [医疗服务制度];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众所周知,医疗行业是“三高”行业,即高科技、高风险、高难度,它所服务对象(病)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医疗机构将面临更多的责任和风险。而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此确立了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大大增加了医院一方的举证责任。一旦医院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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