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

被引:17
作者
杨金彪
机构
[1] 清华大学北京
关键词
保护客体; 同意; 场所转移; 继续犯; 目的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其保护客体是被拐取人的人身自由和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构成本罪,被害妇女的同意可以阻却违法,但儿童的同意则不能阻却违法。构成本罪也不要求有场所的转移。本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犯罪既遂时,并不要求实现特定目的。本罪是继续犯,在犯罪行为的继续中,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从犯罪本质上讲,绑架罪、拐骗儿童罪与本罪的罪质都是一样的,三者构成了对人身自由和本来的生活场所安全法益的完整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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