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独立性刍议

被引:5
作者
王煜宇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关键词
商法; 独立性; 根源; 形式; 内容;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99 [商法(总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商法的独立性根源于其调整对象“商”的独立性,商法的独立性表现为其基本内容和基本形式的独立性。作为市场经济根本大法的商法,与民法、经济法一起构成了调整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商法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商法独立性的形式是由其内容决定的。在现阶段,商法的独立性不应表现为商法典的独立,而应在坚持民商(法典)合一的形式下,以商事通则与商事单行法并行的形式体现商法内容的独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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