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能动的规范化构想

被引:16
作者
潘云华
机构
[1]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司法克制; 司法能动; 规范化; 法律实效;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0.05.018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与美国法官造法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不同,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能动不仅允诺法官造法,而且强调法院应通过多种姿态、多种方式调查和解决社会矛盾,培养法官亲民、为民、便民的工作作风与民主精神。中国司法能动在极大地实现经济、政治与社会功能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弊端:追求法律的政治与社会效果而忽视法律的内在逻辑与稳定、强调某种能动方式如人民调解而影响了办案效率等。中国完善司法能动的对策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入手:(1)以符合法律效果的法律实效为司法能动的目的;(2)以司法性质和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能动的创新;(3)以公民的有序司法参与确保司法为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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