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确定性与法治的实现

被引:4
作者
郇兴艳
机构
[1] 河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确定性; 形式理性; 现代法治; 秩序; 权威;
D O I
10.16154/j.cnki.cn22-1025/c.2009.06.021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我们当下追求的法治是法律规则的统治,即具有形式理性的法律的统治。这种法治理想的产生主要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形式化法律具有极大的确定性,法律可以限制国家权力的任意性并仍保持确定性。法的确定性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础之一,法律应当具有确定性;同时,应正确对待形式法治的局限性。在后现代思潮涌动的现时代更应审慎对待怀疑论,认清中国所处的历史语境,最终实现现代法治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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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治、合理性及其代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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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7, (01)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