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事会的信息获取请求权

被引:6
作者
周梅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监事会; 信息获取; 信息获取请求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不论一国公司法立法采用公司治理中的何种监督制度,其核心问题均在于监督机构的信息获取问题,而信息获取的法律基础及范围构成了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实体要件。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二元制代表国家的德国,近年来经历了监事会制度的一系列改革,通过这些司法实践和立法改革,德国立法者虽然没有明确采用监事会的信息权这个概念,但是已传递出了这样的信息:监事会的信息获取不仅仅是以监事会的职权为基础,而且也是以董事会及相关机构的信息提供义务为基础,即监事会具有自己独立的信息获取请求权(Informationsanspruch)。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从根本上谈及对监事会信息获取的保障和改善,最终实现对股东权利的最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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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0 / 28+157 +157-158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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