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法律语言除具有规范性、简洁性、庄重性特点外,还有一条更为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准确性,以致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语言和法学家可以成为“准确”的代用语.然而,在现行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模糊词语却大量得以使用,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一条款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词语均是模糊词语.由于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的大量出现,不少人产生了“法律的伸缩性很大,定罪量刑是法官说了算”的错误想法.这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实施.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词语作番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