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规对我国情报服务业的影响与对策研究(续)

被引:4
作者
周六炎
李纲
杨蓉
蔡国霈
机构
[1] 武汉大学
[2] 武汉大学 武汉
[3] 武汉
[4] 武汉
关键词
著作权法; 著作权人; 版权法;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所有人; 情报; 编译; 全译本; 情报信息; 科技期刊; 文献复印; 声像; 一揽子许可; 服务行业; 服务部门; 服务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359.2 [中国];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3 著作权制度对信息服务业的影响和对策 3.1 一般问题及分析 著作权是指人们拥有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使用权(包括编辑、出版、发行、改编、复制、翻译、注释、展览、播放、拍摄电影、电视、录相等),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迄今,绝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制订了版权法来保护自已国家公民的著作权,我国也于1990年制订颁布了著作权法。 情报信息服务工作从事科学、技术、经济等信息的收集、加工、存贮、传递、研究等活动,直接涉及到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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