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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宜“提前介入”
被引:1
作者
:
李红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山东省信阳县人大常委会
李红星
机构
:
[1]
山东省信阳县人大常委会
来源
:
人大研究
|
2012年
/ 03期
关键词
:
备案审查;
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
提前介入;
D O I
:
10.13755/j.cnki.rdyj.2012.03.010
中图分类号
:
D62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监督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采取"提前介入"方式,即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就把草案送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对此,有人认为提前把关,可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失误,应该推广。但也有人认为,"提前介入"与备案审查即备查的法律规定相悖,不宜提倡。笔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需在规范性文件生效后方可进行,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人大常委会不宜"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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