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3
作者
谢茗 [1 ]
曾军龙 [2 ]
机构
[1] 江西理工大学
[2] 陕西省金堆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键词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例外情形;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知情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摘要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全新的环境管理手段,已被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泛使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先进立法组织和国家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都得到普遍发展,这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欧盟、美国、日本,目前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告》,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另外,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并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做了专章规定。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推动下,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取得了较大进展,然而,相比国外较为先进的立法而言,我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无论在立法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严重不足,因此,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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