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师直接面对病人的法律问题

被引:10
作者
吴汉斌
机构
[1] 上海市东方医院
关键词
临床药师; 法律责任; 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R95 [药事组织];
学科分类号
100406 [军事预防医学];
摘要
<正>2002年1月卫生部会同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首次正式提出在我国医疗卫生机构中将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度,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内的药学服务是以患者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面向患者提供与用药有关的药学技术服务,在安全、有效、经济用药方面发挥药学专业作用。但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的权利和义务、岗位与责任不明确。临床药师不仅享有参与药物治疗决策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起与药物治疗结果有关的法律和社会责
引用
收藏
页码:616 / 617
页数:2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调整医院补偿结构的新思路 [J].
宋丹 ;
姚蔚 ;
于润吉 .
中国卫生资源, 2005, (03) :112-113
[2]
药师下临床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实践 [J].
凌春燕 ;
张晋萍 ;
葛卫红 .
中国药师, 2005, (04) :304-305
[3]
对医院临床药学服务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探究 [J].
胡静 ;
杨世民 .
中国药师, 2004, (01) :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