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保护

被引:1
作者
钟佳运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
关键词
衍生数据产品; 财产性利益; 法律属性; 反不正当竞争;
D O I
10.16834/j.cnki.issn1009-5292.2021.31.013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淘宝公司诉美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首次明确了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数据产品衍生物的特质,使得权属上已经独立于原始的用户数据。从属性上看,其不具备著作权中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从权利特点看,权利的法定性排除了数据产品的适用。通过数据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概念分析,数据产品应属于财产性利益。在法律保护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数据案件中主要的保护依据,但是一般条款的无限适用,会架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具体行为的规定,造成对该条款的滥用。因此,在进行保护时,要在审慎原则的指导下,将法律规定之外的行为纳入一般条款的保护之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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