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被引:15
作者
周公法
机构
[1]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山东聊城庭长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和解; 成立要件; 效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以“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的现象大量存在。国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存在,也说明行政诉讼与和解制度并非是绝然排斥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成立有其正当性基础,实践中事实存在的“和解”应予承认并进行规范。行政诉讼和解的主体必须包含原、被告,和解须在判决确定前进行,并须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和解当事人就和解事项应具有处分权,和解协议应不违法。有效成立的诉讼和解具有确定力、形成力和执行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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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6 / 92+139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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