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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主体应该多元化
被引:3
作者
:
孔祥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
孔祥智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
来源
:
农村工作通讯
|
2016年
/ 14期
关键词
:
联合社;
企业;
企业管理;
合作社理事长;
农民合作社;
成员总数;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正>当前,全国已经注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0000家以上,尤其是湖北、江苏、山东等地,联合社发展迅速,对于单个农户在合作社基础上的再联合、提高市场话语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中对联合社进行界定十分必要,其中,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是基础性问题。目前的观点主要有二,一是联合社的成员只能是合作社,其他主体(如农业企业)可以先加入合作社再进入联合社。二是联合社主体应该多元化,除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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