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恢复原状的规范意义

被引:10
作者
冉克平
机构
[1]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恢复原状; 类型; 合同解除; 损害赔偿;
D O 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6.02.00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恢复原状在物权的保护、合同解除制度以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上,分别具有不同的规范意义。作为物权保护方式的恢复原状,是指对物的修理、重作或者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属于侵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合同解除以后恢复原状,是指在非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受领人负有向原所有权人返还原物的义务。侵权责任法上的恢复原状,解释上意指通过修理、重作以及更换等手段使被侵害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的状态,但在立法层面,还应包括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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