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基本思路和制度建构

被引:12
作者
龙卫球
林桓民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安全; 安全管理; 立法科学化; 行业协会; 标准化;
D O I
10.13764/j.cnki.ncds.2016.02.008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需要明确网络安全、网站经营者等具体概念,避免定位失准,人为制造混乱;应当兼顾管理和赋权,强调管理的具体程序,防止公权过分干涉私权,阻碍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安全管理应当建构统一的、立体化的管理制度;应当立法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协调机构,明文规定其他部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职责。网络安全立法结构需要坚持科学性,建议以网络安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为核心,同时针对特定行为专门规范,综合管理网络。行业协会对网络安全管理应当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具体职权,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标准制定,推动网络安全的标准化建设。应当修改我国现有法律,使其能够与《网络安全法》的精神相一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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