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越权原则及其改革

被引:10
作者
傅廷美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关键词
公司法; 善意; 商法; 越权原则; 公司章程; 第三人; 章程规定; 越权行为;
D O I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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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越权(ultra vires),源自拉丁文,原意为超越权限。它在英美国家公司法中,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涵义:一是指超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营目的;二是指虽然没有超越公司的经营目的,但超越公司经理的职权范围;三是指违法、不合程序以及虽属经理权限以内,但脱离公司的正当的主要的目的。但是,严格意义上的越权只是上述三重涵义中的第一层,也即公司所从事的行为完全超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营目的。这也是本文所要评述的中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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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中越权原则的改革 [J].
B.M.汉尼根 ;
傅廷眉 .
环球法律评论, 1988, (02) :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