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对第三国(方)的法律效力

被引:9
作者
王庆海
刘爽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
国际法;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条约效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0 [国际法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根据《条约法公约》的原则规定 ,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法律效力 ,非经第三国(方 )同意 ,条约对第三国 (方 )无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 ,条约仍可为第三国 (方 )创设义务或权利 ,可以对第三国 (方 )产生法律效力。具体分为 :条约为第三国 (方 )创设义务 ;条约为第三国 (方 )创设权利 ;对第三国 (方 )义务的变更与取消和对第三国(方 )权利变更或取消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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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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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关系史.[M].石磊主编;.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
[3]  
国际海域划界条约集.[M].国家海洋局政策研究室编;.海洋出版社.1989,
[4]  
条约法概论.[M].李浩培著;.法律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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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际法资料选编.[M].王铁崖;田如萱 编.法律出版社.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