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

被引:64
作者
陈卫东
刘计划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关键词
死刑复核程序; 权利救济; 三审终审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死刑复核程序有一定价值,但存在诸多弊端。即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死刑复核程序自身的弊端依然存在。应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强制上诉制度,增加三审并原则上设定为法律审。实行合议庭法官一致(或绝对多数)同意时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原则,并应对死刑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进行改革。死刑案件还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大化。
引用
收藏
页码:64 / 68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6 条
[1]  
论死刑适用兼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J]. 胡云腾,申庆国,李红兵.人民司法. 2004 (02)
[2]  
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M]. 法律出版社 , 何兵著, 2003
[3]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杨宇冠,杨晓春编, 200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M]. 中国方正出版社 , 陈光中,严端主编, 1999
[5]  
死刑制度比较研究[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李云龙,沈德咏著, 1992
[6]  
论十大关系[M]. 人民出版社 , 毛泽东著, 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