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债务人追偿并非已履约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先置程序

被引:1
作者
王樱
机构
[1]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
保证人; 履约保证; 借款人; 人民法院; 执行保证; 追偿权; 债务人; 程序;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4.22.01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裁判要旨】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二项追偿权并列,向债务人追偿并非是先置程序。案号一审:(2013)绍嵊商初字第902号二审:(2014)浙绍商终字第533号【案情】原告:王建波。被告:李国芹、石冠雄、浙江省嵊州市锦时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时公司)。王建波起诉称:2011年11月6日,由陈建华、陶贤祥、邢承林、李国芹、王建波作为联保体受信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绍兴分行)签订
引用
收藏
页码:50 / 52
页数:3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