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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债务人追偿并非已履约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先置程序
被引:1
作者
:
王樱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王樱
机构
:
[1]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4年
/ 22期
关键词
:
保证人;
履约保证;
借款人;
人民法院;
执行保证;
追偿权;
债务人;
程序;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4.22.014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二项追偿权并列,向债务人追偿并非是先置程序。案号一审:(2013)绍嵊商初字第902号二审:(2014)浙绍商终字第533号【案情】原告:王建波。被告:李国芹、石冠雄、浙江省嵊州市锦时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时公司)。王建波起诉称:2011年11月6日,由陈建华、陶贤祥、邢承林、李国芹、王建波作为联保体受信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绍兴分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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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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