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传播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被引:3
作者
马治国 [1 ,2 ]
焦和平 [3 ,2 ]
机构
[1]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2]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3]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权中心
关键词
复制传播技术; 著作权; 警示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具有复制和传播功能的技术产品(服务)在便利信息传播的同时,也使他人著作权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提供者有义务向使用者进行著作权警示以防止和减少侵权发生。著作权警示义务具有预防侵权发生、平衡利益以及宣传知识产权文化的意义。著作权警示义务的履行以"期待可能和必要"为原则,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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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安全义务[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李昊,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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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论[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杨立新著,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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