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相关比较

被引:12
作者
刘连泰
机构
[1]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关键词
宪法; 明确表述;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迁徙自由; 生命权; 《国际人权宪章》; 国际人权宪章;
D O I
10.15944/j.cnki.33-1010/d.1999.05.016
中图分类号
D998.2 [人权的国际保护]; D [政治、法律];
学科分类号
03 ;
摘要
<正> 《国际人权宪章》包含三个组成部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先后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尽管从形式上看不是公约,但许多学者认为该宣言有习惯法的效力。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公开宣称反对《世界人权宣言》,我国也一贯尊重《世界人权宣言》的主张。将《国际人权宪章》中规定的人权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相关比较,找出我们立法的不足,是我们良好地履行自己承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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