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合APP中转码复制行为的版权例外——以“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为例

被引:6
作者
王菲菲
机构
[1]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转码行为; 临时复制; 复制权; 利益平衡; 法定许可制度;
D O I
10.15926/j.cnki.hkdsk.2017.05.018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WAP转码技术是实现手机移动终端浏览PC端Web页面的必经程序。实现转码这一过程涉及的"临时复制",其本身只是作为技术实现的一部分且不产生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不构成侵权。但刻意将转码后的网页存储于终端服务器进而向后续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已突破"临时复制"的界限,构成直接侵权。基于新闻聚合平台的特殊性以及交易成本的考量,该聚合平台通过转码技术向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达到了等同于网络转载的效果,援引并完善版权法33条第2款关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不失为新闻聚合平台中的转码行为提供侵权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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