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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14
作者:
蒋尧明
机构:
[1]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来源:
关键词:
财务预测信息;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安全港规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上市公司只有在符合重大性标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由此造成投资者证券损失,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除外)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前瞻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免责制度的核心是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现实的安全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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