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被引:41
作者
江伟
肖建国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教授
[3] 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
既判力; 诉讼标的; 抵销抗辩; 判决主文; 判决理由;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1 [诉讼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正>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的关系 既判力原则上只对判决主文中表述的判断事项产生,而所谓判决主文的判断亦即对于诉讼标的之判断。由于诉讼标的有传统理论与新理论的不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一般认为,采新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大,采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范围较小。 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以实体法规定的具体实体权利为诉讼标的概念,以实体法律规范为识别诉讼标的之标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只能及于该具体的实体权利。因此,只要实体法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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