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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29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于玉
[
1
]
纪晓昕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大学法学院
纪晓昕
[
2
]
机构
: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2]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法学论坛
|
2007年
/ 03期
关键词
:
著作权;
合理使用;
判断标准;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是世界各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两种基本模式,各有利弊。我国立法目前采用完全的规则主义模式,在实践中造成了判断标准的僵化,无法完全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以利益平衡为原则,以作品的使用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以及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为要素并辅之以具体规则的"原则+要素+规则"的模式应当成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重构方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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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0 / 96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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