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农户”在民法中的主体地位与产生的问题

被引:1
作者
富毓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土地用益物权; 农村承包户; 权利主体;
D O I
10.19632/j.cnki.11-3953/a.2013.05.02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一、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主体及其民法地位(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将民法主体二分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并将农村承包经营户列于自然人项下,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却将农村承包经营户解释为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并列且区别于"自然人"而存在。这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可以称为继自然人、法人之后的"第三类民事主体",其特殊性可以总结为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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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研究.[M].商春荣; 著.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辨析 [J].
韩志才 ;
袁敏殊 .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04) :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