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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农户”在民法中的主体地位与产生的问题
被引: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富毓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
:
理论视野
|
2013年
/ 05期
关键词
:
土地用益物权;
农村承包户;
权利主体;
D O I
:
10.19632/j.cnki.11-3953/a.2013.05.022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一、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主体及其民法地位(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将民法主体二分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并将农村承包经营户列于自然人项下,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却将农村承包经营户解释为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并列且区别于"自然人"而存在。这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可以称为继自然人、法人之后的"第三类民事主体",其特殊性可以总结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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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6 / 78
页数:3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研究.[M].商春荣; 著.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辨析
[J].
韩志才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池州学院政法系
池州学院政法系
韩志才
;
袁敏殊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池州学院政法系
袁敏殊
.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04)
:93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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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研究.[M].商春荣; 著.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辨析
[J].
韩志才
论文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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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池州学院政法系
池州学院政法系
韩志才
;
袁敏殊
论文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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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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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池州学院政法系
袁敏殊
.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04)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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